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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1日,长春市净月高新区中海净月华庭小区门市的一处饭店发生爆炸,殃及到周围车辆。当日,长春净月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现场无人员伤亡。但杨先生驾驶的车辆停放在了饭店附近,关于车辆理赔问题,可让杨先生陷入了烦恼。

“早上五点左右我听到响声就下楼了,走到商业街一看车的整个玻璃和左前后大灯都被崩坏了,我们找了净月管委会,净月管委会派德正街道工作人员来赔偿我们这些车辆的损失,当时工作人员说让我走自己保险先修车,车贬值问题回头找评估师评估看给补偿多少。”

7月30日,杨先生走保险修车花了五万多元,他又将车开到二手市场,“原来这车能值12万多,现在一下值7万了,贬值了4-5万。”

之后,杨先生多次找到德正街道工作人员协商车辆赔偿事宜,但对方给出的方案他并不认可,“现在就说给我3000元钱车辆保险上浮钱,还有这两个月没有车开给500元钱坐公交车钱,这不合理。”

随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联系了德正街道副主任赵先生,对方以接受采访需宣传部打电话告知为由拒绝回应。

针对杨先生的情况,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咨询了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李律师表示:车辆贬值损失在中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车辆损失赔偿范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车辆贬值的态度大多遵循“填平原则”,所谓“填平原则”是中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权利人直接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需要指出的是,填平原则并不意味着各种损害都应当赔偿,权利人车辆损害在经过维修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便不属于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车辆的贬值很难得到支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认为,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会考虑适当赔偿。

但仍需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车辆贬损”都不会得到支持,在受损车辆为待售新车时,因其属于待售商品范畴,在修复后也无法达到新车标准,在出售时需要降价处理,因此此时“车辆贬损”属于直接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华商报记者 刘媛媛 编辑 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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