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发现实际层高与合同标注不符怎么办?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消协就接到这样一起投诉。

2020年1月李女士在丰县开发区某开发公司销售的楼盘中购买了一套位于单元楼10层、带有阁楼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标注的所购商品房10层与阁楼的层高均为2.9米。当时售楼人员向李女士多次介绍说明商品房10层与阁楼的层高均为2.9米,且有聊天记录为证。然而李女士在2021年夏季装修时,却发现阁楼层高实际测量仅有2.7米,李女士之后到住建部门查询此开发商的备案资料中,发现其购买的商品房标注的阁楼层高为2.7米。李女士找到开发公司业务负责人要求赔偿,期间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诉求被拒无果后,2021年10月李女士遂向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开发商给于相应赔偿。

丰县消协接到投诉后,迅速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过程中,开发公司业务负责人解释此楼盘中大多数阁楼层高为2.9米,仅少数阁楼层高为2.7米,且承认与李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阁楼层高为2.9米的标注有误,但坚持认为当时与李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是本着自愿原则,并强调购房合同无此违约责任,因而对李女士的赔偿诉求不予认同。李女士认为其涉嫌存在故意隐瞒实情,向购房人作虚假宣传销售,坚持要求开发商给于相应赔偿。在消协人员的多次沟通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开发公司赔偿李女士2万元。

丰县消协认为这是一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交易权的侵权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关于“消费者享有公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消费者应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公交易权。不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有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而且《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也明确,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开发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房,理应依法守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售楼人员的宣传,还是购房合同条款中阁楼的标注都应当客观真实的表明层高为2.7米,而非引人误解虚假的2.9米,开发公司的销售行为涉嫌欺诈,而消费者购房时如果知悉阁楼层高仅有2.7米,考虑阁楼层高空间的舒适度,可能会另作他选。

本案中,此开发公司的销售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公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而且涉嫌欺诈行为,消费者理应获得相应赔偿。在消协人员的批评告诫后,该开发公司也认识到存在的过错及由此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与后果。为避免类似购房争议纠纷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丰县消协的督促指导下,该公司对购房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正规范。(记者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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